(2016)皖1126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韩某与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99号申请执行人:韩某,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褚某,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离婚纠纷(2016)皖1126执99号一案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褚某应给付申请人韩某抚养费6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褚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