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井志国、井志富等与牛文忠、牛宏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志国,井志富,牛文忠,牛宏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井志国。申请执行人井志富。被执行人牛文忠。被执行人牛宏扬。井志国、井志富申请牛文忠、牛宏扬人格权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井志国、井志富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牛文忠、牛宏扬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耀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