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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井志国、井志富等与牛文忠、牛宏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志国,井志富,牛文忠,牛宏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井志国。申请执行人井志富。被执行人牛文忠。被执行人牛宏扬。井志国、井志富申请牛文忠、牛宏扬人格权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井志国、井志富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牛文忠、牛宏扬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耀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