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成水林与冯华、石友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水林,冯华,石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831号申请执行人成水林。被执行人冯华。被执行人石友兵。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成水林与被执行人冯华、石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4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审判管理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书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玉刚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