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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XX与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808号原告XX。被告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金鸡湖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曹丽萍,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胡玖,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先伟,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慧君,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诉被告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泰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元元独��审判,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被告亿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慧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原告为亿泰公司员工,原告在2015年2月至2015年7月为亿泰公司在合肥鑫晟广电科技公司进行售后服务工作,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工资,至今尚欠原告工资21811.8元。现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21811.8元。被告亿泰公司辩称:经过确认,原告诉称的21811.8元工资属实,被告尚未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被告亿泰公司员工为其工作的期间即2015年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亿泰公司未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资,至今尚欠工资21811.8元。后原告索要未果,因而成讼。另查明:2015年11月3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被告亿泰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尚欠工资的数额为21811.8元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的上述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XX对被告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为21811.8元。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被告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元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音音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