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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林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甲。被执行人林某乙。被执行人林某丙。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与被执行人林某乙、林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字第28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协助义务,本案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所作的(2016)鲁1082民初28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