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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君生、廖家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君生,廖家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陈君生,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廖家瑞,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瑶族,住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君生与被执行人廖家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2)防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陈君生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75元,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廖家瑞有位于防城区防城镇防钦路三官坑宝龙.大儒世家8栋2层2-2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防港防权证防城区字第D201131108号),该房屋已向银行抵押贷款259000元,不适宜于执行。另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2)防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 聪审 判 员  唐上立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