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XX建与侯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建,侯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XX建。被执行人侯文清。XX建与侯文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侯文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XX建借款44800元。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靖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唐胜荣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