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赵洪冰申请 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冰,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64号申请人赵洪冰,住所地浑江区被执行人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浑江区法定代表人:蒋维赵洪冰申请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被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红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