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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刑更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亚超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亚超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刑更837号罪犯徐亚超,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0年4月1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以(2010)睢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亚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没收财产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1日交付执行。2012年5月31日,本院以(2012)徐刑执字第08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7月13日,本院以(2014)徐刑执字第0010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苏徐狱减建字第51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亚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徐亚超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没收财产刑在服刑期间执行了2万元。本院认为,罪犯徐亚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徐亚超的刑期减去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连东审 判 员  刘 康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梓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