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杨建海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181号罪犯杨建海,无业。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以(2011)港北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建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2011年8月3日送黎塘监狱服刑,2011年10月15日调广西贵港监狱服刑。2014年4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7月29日止。贵港监狱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港监狱认为,罪犯杨建海自2014年4月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供有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奖惩审批表、记分考核手册等证据。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以罪犯杨建海是累犯为由,建议本院从严格掌握对该犯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建海自2014年4月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成奖励分)。截止2016年1月,累积奖励分133.0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奖惩审批表、记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建海自2014年4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查罪犯杨建海是累犯,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采纳。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经查该犯实施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裁定如下:建议对罪犯杨建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继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