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民终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何鹏飞与王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鹏飞,王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鹏飞,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直罗镇屈家沟行政村村民,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发祥,男,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直罗镇屈家沟行政村村民,住富县直罗镇直罗正街。委托代理人张广才,男,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何鹏飞因与被上诉人王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鹏飞以该案双方当事人已与其起诉相邻采光纠纷一案调解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何鹏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实际由上诉人何鹏飞承担7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正卫审判员 贺 洁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