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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执监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李迎富、李耀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胜,李迎富,王耀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执监14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胜,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执行人李迎富,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执行人王耀亭,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五原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王永胜申请执行李迎富、王耀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五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五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由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行。五原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劲 松审判员 吉日嘎拉审判员 王 凤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