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震与张明煌、林爱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震,张明煌,林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震。被执行人:张明煌。被执行人:林爱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钦来与被执行人张明煌、林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明煌、林爱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张明煌、林爱芬交纳执行款428734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执行费63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震自愿将其诉讼保全的登记在张明煌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站西路43号房屋解除查封并由张明煌自行出售,张明煌出售上述房产后已经偿还了申请执行人20万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明煌、林爱芬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明煌、林爱芬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凤林北路安居小区1幢3单元502室的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林爱芬名下,该房产已经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6)浙0327执407号执行裁定书、(2015)温平水保字第41-1号民事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陈钦来发现被执行人张明煌、林爱芬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要求处置上述房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0327执4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池长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