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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董希举与陈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希举,陈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344号申请执行人:董希举,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陈迪,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希举与被执行人陈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3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