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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老乐与徐金海、林永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老乐,徐金海,林永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1283号原告刘老乐。被告徐金海。被告林永花。本院受理原告刘老乐与被告徐金海、林永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方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