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老乐与徐金海、林永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老乐,徐金海,林永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1283号原告刘老乐。被告徐金海。被告林永花。本院受理原告刘老乐与被告徐金海、林永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方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