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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周菊芳与丁光景、乔社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菊芳,丁光景,乔社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周菊芳,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光景,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社会,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周菊芳诉丁光景、乔社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0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丁光景、乔社会未按期履行,周菊芳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丁光景、乔社会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证券开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0133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线索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