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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2016)冀0727民初44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448号原告赵某某,女,1966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米田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