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7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2016)冀0727民初44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448号原告赵某某,女,1966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米田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