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刑更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杜修坤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修坤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刑更425号罪犯杜修坤。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0年3月23日,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邳刑初字第094号刑事判决,认定杜修坤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并处罚金5000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6日交付执行。2013年9月30日,经本院(2013)徐刑执字第15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苏徐狱减建字第43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杜修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已缴纳,犯罪所得未退赔,有家庭困难证明。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杜修坤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犯罪所得未退赔。本院认为,罪犯杜修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杜修坤的刑期减去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梓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