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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红波、胡瑞杰、文志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红波,胡瑞杰,文志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757号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YC8E。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丹丹,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腾达,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文红波,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胡瑞杰,女,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文志锋,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红波、胡瑞杰、文志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指定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宪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凤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