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红波、胡瑞杰、文志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红波,胡瑞杰,文志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757号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YC8E。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丹丹,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腾达,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文红波,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胡瑞杰,女,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文志锋,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红波、胡瑞杰、文志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指定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宪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凤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