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雨申请白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雨,白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844号申请人王雨,女,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白海军,男,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王雨申请执行白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6执8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伟 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