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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雨申请白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雨,白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844号申请人王雨,女,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白海军,男,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王雨申请执行白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6执8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伟 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