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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俊、董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黄俊,男,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董飞,曾用名董杰,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俊与被执行人董飞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来刑初字第00188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董飞赔偿申请执行人黄俊人民币30000元,自2016年2月起每月给付3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示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来刑初字第00188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