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3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财政部门诉吴润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251号被执行人吴润明,男,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顺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润明未按期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28日移送本院立案庭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顺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 辉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蔡剑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