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谷道银与蒋东法、泰安市万事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道银,蒋东法,泰安市万事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819号申请执行人谷道银。被执行人蒋东法。被执行人泰安市万事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道银与被执行人蒋东法、泰安市万事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5)泰山民初字第39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部分房产外(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执行的(2015)泰山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