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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周口新星学校、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新星学校,刘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02刑初18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周口新星学校,住所地周口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诉讼代表人段家坤,系周口新星学校副校长。辩护人理勤学,系周口新星学校副校长。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5年3月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辩护人胥丽娜,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5)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周口新星学校、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新星学校诉讼代表人段家坤及其辩护人理勤学,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胥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周口市新星学校位于川汇区城北办事处神农路西段南侧、园艺场东侧,周口市新星学校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未经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川汇区城北办事处土地总面积为50150平方米(合75.225亩),其中,耕地面积为27036平方米(40.554亩),园地面积为14871平方米(22.3065亩),居民区用地316平方米(0.474亩),工矿用地7927平方米(11.8905亩)。进入2013年以来,周口市新星学校无视周口市园艺场的多次通知,周口市城市管理局的督查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多次处罚,仍擅自建楼房和硬化地面,致使20814平方米(31.221亩)面积的农用耕地严重毁损。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单位周口新星学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周口新星学校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称:学校办学属于公益性质,占用土地是园艺场的边角废地,学校的占用并没有从中谋取暴利;有招商引资协议,学校就认为是手续合法的,不知需要办土地手续,且多次有领导视察,没有人指出需要办理土地手续;2015年国土局才开始要求学校办理相关土地手续;请法庭考虑学校办学的公益性,及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请求法庭作出公正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称:园艺场下达的通知书是事后补签的;征地时并不知需要办理相关的土地手续;接到国土局的行政处罚时,学校操场已经建成并正在使用,无法再按照要求恢复原状,且学校及时缴纳了罚款;现在认识到是犯罪了,愿意接受处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很后悔,愿意配合进行整改,希望法庭能给予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刘某某主观上并不知占用的土地缺少审批手续,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故意,客观上学校在租赁的土地上建校办学,没有改变土地用途,故其行为没有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法庭认为刘某某有罪,刘某某系自首,没有社会危害性,动机是善意,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周口新星学校位于川汇区城北办事处神农路西段南侧、园艺场东侧。周口新星学校未经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川汇区城北办事处土地总面积为50150平方米(合75.225亩),其中,耕地面积为27036平方米(40.554亩),园地面积为14871平方米(22.3065亩),居民区用地316平方米(0.474亩),工矿用地7927平方米(11.8905亩)。2013年以来,周口新星学校无视周口市园艺场的多次通知、周口市城市管理局的督查和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分局的多次处罚,仍擅自建楼房和硬化地面,致使20814平方米(31.221亩)的农用耕地面积严重毁损。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周口新星学校校长、法定代表人,对该校非法占用农用地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2016年4月1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召开新星学校违法占地处置问题。会议决定:1、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保留该学校。2、由区农林局提出申请,区政府将周口新星学校租赁的园艺场国有农用土地依法收回变为教学用地。3、区住建局抓紧组织召开区规委会会议,提请市规划局出具规划手续;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报批、出让手续;区教体局督促周口新星学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变性、手续办理等工作。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周口新星学校诉讼代表人段家坤、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李某、谢某、王某乙证言;书证:关于新星学校与周边邻舍发生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租赁合同书,房屋转让合同书,周口市园艺场通知书4份,关于新星学校实施强制拆除的申请三份,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分局对周口市新星学校违法占地一案的调查卷宗一册,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周口新星学校毁坏耕地鉴定申请的批复附鉴定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卷,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的区招商引资项目新星学校用地汇报,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周口市川汇区城北办事处中心学校证明一份,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份;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递交证据:招商引资协议,罚款票据10张,照片11张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周口新星学校,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耕地严重毁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对该校非法占用农用地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周口新星学校及被告人刘某某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尽管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在2008年刚开始占地办学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用土地的故意,但从2009年起,相继5次接到国土部门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继续非法占用土地,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会造成大量耕地被毁损也是明知的,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周口新星学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占用耕地,在园艺场多次通知,土地管理部门多次处罚的情况下,仍擅自建房,致使31.221亩农用耕地严重毁损,侵犯了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故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新星学校辩护人提出的占用土地为沟、洼等边角废地的辩护意见,是否为农用土地,需要由国土部门的专业界定,而不是由个人去主观推断。辩护人的这一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周口新星学校负责人刘某某在本案中占用农用地的用途为公益办学,为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贡献较大。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协调,区政府责令周口新星学校配合国土部门等相关部门抓紧做好新星学校租赁的园艺场国有农用土地的变性,完善相关手续,且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免于刑事处罚。被告单位周口新星学校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周口新星学校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关 海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朱景玉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