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2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辉煌齐至玻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世纪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辉煌齐至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51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枣林庄村村委会北800米。法定代表人廖达。被执行人北京辉煌齐至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西侧。法定代表人刑文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银行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通过车管部门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通过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昌执字第25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代理审判员 路建明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