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海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海峰给付欠款35177元及利息诉讼费340元执行费51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显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