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武安市冀佳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向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冀佳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李向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1247号原告武安市冀佳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天增,该公司经理。地址:武安市贺进镇。被告李向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冀佳建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向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安市冀佳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安市冀佳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兴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