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林国鹏与杨润清、郭应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鹏,杨润清,郭应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025号申请执行人林国鹏,农民。被执行人杨润清,农民。被执行人郭应金,农民。申请执行人林国鹏与被执行人杨润清、郭应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榆民郭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国鹏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义务,并要求被执行人杨润清、郭应金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0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