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庆怀、刘军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怀,刘军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4)平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赵庆怀,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执行人刘军修,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平乡县人。关于赵庆怀与刘军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的限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其四查两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平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朝 国审判员 刘 建 华审判员 黄 孟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瑞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