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赵小斌与马亚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斌,马亚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4民初26号原告赵小斌,男,汉族,1972年8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马亚勋,男,汉族,1979年3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赵小斌诉被告马亚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亚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承诺在2015年农历正月三十日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清偿。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亚勋未参加诉讼,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马亚勋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于2013年12月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赵小斌现金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农历正月三十以前结清,如逾期未结每天按100元利息结算。马亚勋2015年2月18号。”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清偿。为此,双方成讼。上述查明事实与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相印证,故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亚勋向原告借款25000元,有被告出具欠条为证。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未清偿。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5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系对其民事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亚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小斌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国胜审 判 员 付树鹏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银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