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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单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单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1049号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室35号,组织760181756。法定代表人王邦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华,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良。委托代理人单凡犀。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单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