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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州镇。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王寨乡。被执行人:李某,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汝民小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汝民小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于延鹏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