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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3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刑初53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某某,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文化程度中专,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4月2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6日该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蓝某某驾驶川XXXX**号中型自卸货车从广安市城区出发向广安市前锋区城区方向行驶。9时17分,该车行驶之前锋区境内省道304线(邻遂路)111KM+50M处,因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其车车头左侧与由右至左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张昌秀相撞,致张昌秀受伤,川XXXX**号中型自卸货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张昌秀经送广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4月15日死亡。经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蓝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蓝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救护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和救护人员的到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查明:被告人蓝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车车辆登记信息、死亡证明、通话记录清单,到案经过说明,赔偿协议书、付款凭条,交通事故现场视频。证人蓝山山证言,被告人蓝某某供述,调解协议书、收条和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蓝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某积极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蓝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维人民陪审员  陈孝秋人民陪审员  欧光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阵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