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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牛勇与黄绍君、王洪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勇,黄绍君,王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牛勇,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黄绍君,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洪波,女,1968年8月2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勇与被执行人黄绍君、王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4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