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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3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守增与青岛君泰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增,青岛君泰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3865号原告:张守增,居民。被告:青岛君泰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41号。负责人:孙汉卿,经理。被告: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青岛君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青岛软件园5号楼A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增与被告青岛君泰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守增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张守增负担。审判员  杨永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