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3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守增与青岛君泰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增,青岛君泰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3865号原告:张守增,居民。被告:青岛君泰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41号。负责人:孙汉卿,经理。被告: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青岛君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青岛软件园5号楼A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增与被告青岛君泰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守增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张守增负担。审判员 杨永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