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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李延凤与许孔水健康权、身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风,许孔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871号申请执行人李延风,女,生于1962年8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被执行人许孔水,男,生于1965年2月2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民终7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人民币1207.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债权共计1207.07元及利息。2016年4月26日,本院以(2016)鲁0113执871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8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