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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诉被告则依耐尔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则依耐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民初2526号原告崔某,女,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则依耐尔,男,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崔某诉被告则依耐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鸿雁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高松(主审)、人民陪审员刘杰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崔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则依耐尔、翻译人员苏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所述不属实,原告名下并无共同存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要求返还的衣物、书、U盘以及工作光盘两张均不在我处;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则依耐尔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原告名下共同存款人民币20万元;要求原告归还属于我个人的衣物、书、U盘以及工作光盘两张;诉讼费依法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于2011年3月2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6月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驳回,驳回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再次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居住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2015)皇民四初字第554号判决书复印件,被告提供的护照复印件,经被告申请法院调取的原告银行存款交易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5年6月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法院判驳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本院要求离婚,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应予准许。关于被告主张的共同存款20万元的问题。因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衣物、书、U盘以及工作光盘两张的主张,因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崔某与被告则依耐尔离婚。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崔某已垫付),由原崔某承担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艾瑞则依耐尔承担人民币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鸿雁代理审判员  高 松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雨乔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