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军梅与李矿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梅,李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92号申请执行人李军梅,女,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矿松,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军梅申请执行李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2016年6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矿松司法拘留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存款、车辆和股权可供执行。现经申请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1执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