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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东都镇金都酒水商行与曹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东都镇金都酒水商行,曹洪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2292号原告新泰市东都镇金都酒水商行。被告曹洪伟。委托代理人高庆洪,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东都镇金都酒水商行与被告曹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洪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泰市东都镇金都酒水商行撤回对被告曹洪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保全费1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帅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人民陪审员  王庆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