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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1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深圳博爱医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深圳博爱医院,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2048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注册号:110000009805093。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琦,男,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法务。被告深圳博爱医院,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平,职务不详。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二街10号7层,注册号:110108013111119。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男,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凌云,男,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公司)诉被告深圳博爱医院(以下简称博爱医院)、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江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好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文琦、被告微梦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凌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被告博爱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亦未提交答辩状或证据材料,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好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我公司摄影作品获得合理收入。我公司发现博爱医院在微梦公司所管理的微博网站上,使用我公司的摄影作品一幅。该图片编号为cpmh-20310(以下简称涉案图片),该图片收录在我公司的网站及供片目录《景象图片库》中。二被告的行为未经我公司许可,未为我公司署名也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2.公开向我公司赔礼道歉;3.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4.共同负担我公司合理支出1250元,包括律师费1000元,公证费250元。美好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撤回了第一项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被告微梦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微博网站的经营者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对在微博中发布的文章及使用的图片等信息只能做形式上的审查,仅能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的部分进行审查,不可能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核。对于可能出现的侵权只能采取事后救济的办法。对于涉案微博中使用的图片,美好公司并未事先通知我公司进行删除。我公司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经查证与核实,涉案图片已不存在,美好公司针对我公司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美好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博爱医院庭前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美好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的电子底稿。涉案图片的底稿格式是JPEG,大小为11691KB,内容为一名正在接受中医针灸治疗的女性。美好公司官方网站中也载有涉案图片。美好公司提交了《委托创作协议》和《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其中,《委托创作协议》记载,路毅按照美好公司的拍摄要求和拍摄方案进行摄影作品的创作;路毅为履行本合同创作完成的摄影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作品著作权归美好公司所有;每次拍摄完成并且美好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向路毅支付相应酬金后,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确认委托创作作品的具体内容;本协议自1993年6月10日起生效。《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中记载,按照双方约定美好公司委托路毅拍摄的编号为cpmh-20310图片的摄影作品著作权归美好公司所有。2015年2月5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经美好公司申请,对其在互联网上浏览的内容进行公证,并出具(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30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名称为“深圳博爱医院”的微博认证主体为“深圳博爱医院”,该微博关注数为861、粉丝数为50785、微博数为8438;该微博×××年11月22日发布了一条内容为“【5招保护背部健康】1、保持运动量,锻炼背部肌肉……如喝水,打印文件”的微博,该微博配有一张图片,微博下方有“收藏︱转发︱评论︱”字样。经比对,该微博配图与涉案图片一致。该公证书中还记载,美好公司网站中存在涉案图片,涉案图片页面的右侧有下列图片信息:图片编号cpmh-20310、图片类型为免版税[RF]、图片品牌为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图片标题为“中医针灸”,涉案图片所在网页最底端有“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以上图片著作权属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所有”字样。涉案图片电子底稿以及其在网站展示图片中均未有任何水印或其他标识。该公证书中还涉及3张案外图片。美好公司认为涉案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时未为其署名,且在涉案图片中标注了“@深圳博爱医院weibo.com/boaihospital”水印,侵犯了其署名权,要求博爱医院刊登启示赔礼道歉。微梦公司提交了网页打印件,证明涉案微博已不存在。美好公司对此不持异议。美好公司主张合理费用开支包括律师费1000元及公证费250元。为证明合理开支,美好公司提交了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上述事实,有美好公司提交的涉案图片的电子底稿、网页打印件、《委托创作协议》、《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305号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微梦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物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美好公司提供了涉案图片的电子底稿、《委托创作协议》和《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并将该图片展示于其公司网站,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美好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美好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图片。本案中,博爱医院未经美好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微博上使用美好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博爱医院系涉案微博的注册者和经营者,为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应当承担涉案微博所产生的侵权法律责任。博爱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其所有的微博中对涉案图片的使用取得了相关授权,故博爱医院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美好公司所受损失和博爱医院非法获利的数额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将综合涉案图片的具体情况、博爱医院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情况、产生的影响等情节,酌情予以确定。美好公司主张本案维权开支为律师费和公证费,但本案诉讼中,原告并无律师出庭,仅凭律师费发票不足以证明相关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对美好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开支一项不予支持。关于公证费,鉴于美好公司提供了涉案公证书并提交了相应的票据,属于合理性支出,故本院对公证费一项予以支持。本案中,涉案图片中未有任何署名性的标识,博爱医院将其作为官方微博中微博配图使用时亦未对此进行更改,虽然涉案图片中标注了“@深圳博爱医院weibo.com/boaihospital”的水印,但该水印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方式。美好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商誉因博爱医院的使用行为受损。故关于美好公司要求二被告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涉案图片所处微博并非处于新浪微博的显要位置,在收到通知之前,微梦公司未注意到涉案微博并无过错。美好公司亦未向微梦公司发出过通知函。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经查找涉案微博已经删除,已履行适当法律义务,没有过错。美好公司认可涉案图片已经删除,并撤回了关于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关于美好公司要求微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博爱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博爱医院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元及公证费用二百五十元,合计一千二百五十元;二、驳回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深圳博爱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博爱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江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