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马宝与赵志远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宝,赵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马宝。被执行人赵志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宝被执行人赵志远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申请执行人水稻减产损失20305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范炜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