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0302执字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0302执字93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周长安。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贾宏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2016)陕0302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101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