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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静贤与孟庆亮、陈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贤,孟庆亮,陈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388号申请执行人王静贤,个体户,现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孟庆亮,司机,现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陈宏军,现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静贤与被执行人孟庆亮、陈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6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