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邴某甲与被告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某甲,邴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2615号原告邴某甲,男。被告邴某乙,男。原告邴某甲与被告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姗姗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邴某甲与被告邴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邴某甲诉称,原告系被告之父,原告于2006年患两侧股骨头坏死,失去劳动能力,需要被告赡养。但是被告不但不承担赡养义务,还时常对原告进行辱骂甚至殴打。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承担赡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邴某乙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未打骂原告。我自16岁开始干活,挣钱给原告偿还其喝酒欠下的钱。结婚时原告未给我一分钱。原告在外干活经���因喝酒被辞退。原告有农村低保,每年6000元;家中有四亩地,原告租出去了,每年租金1900元。原告虽然患病,但是未失去劳动能力,原告可以上班。2014年5月至2015年年底原告去青岛市城阳区开电梯,每月2400元工资,后因喝酒被开除。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于两年前离婚),双方生育一子邴某乙。原告身患腰椎间盘突出、双侧股骨头坏死、继发性癫痫、冠心病等多种疾病。原告体弱多病,生活困难,被告拒付赡养费。原告每月领取农村低保500元,每年有租地收入1300余元。被告现在已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2周岁。被告在酒店工作,月收入2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4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负担相应的赡养费用。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门诊病历、医疗费单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以上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包括精神上予以安慰,物质生活上予以照顾,行动上予以扶助。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成年子女应当给付赡养费。现原告体弱多病,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况,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当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根据2015年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127元、原告有1名子女及原告有每月500元低保和部分租金的实际情况,以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2016年5月每月负担原告300元赡养费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于每月2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卫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