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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5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史恒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史恒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967号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何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彦,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晓旭,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恒睿,女,汉族,1979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恒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留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