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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大力与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力,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力,男,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铁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力与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由于所查封财产不能变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重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