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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连国与被执行人董文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国,董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781号申请人张连国。被执行人董文建。申请人张连国与被执行人董文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文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