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恢2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2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李某某申请终结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洪涛执行员 史志强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闵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