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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恢2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2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李某某申请终结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洪涛执行员  史志强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闵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