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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明东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尤秀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明东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尤秀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3046号原告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人民路313号。法定代表人佟克本,董事长。被告福建三明东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沙县高砂镇渡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尤秀碟,经理。被告尤秀碟,女,福建三明东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原告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明东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尤秀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福建三明东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相关财产予���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原告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