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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刑更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爱帮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爱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刑更609号罪犯王爱帮。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0年11月22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云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认定王爱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至2023年9月24日),并处罚金8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2013年7月31日经本院(2013)徐刑执字第12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苏徐狱减建字第33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爱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罚金已缴纳。该犯于2015年8月受到警告处分一次,应当缩减减刑幅度。���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爱帮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及履行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王爱帮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爱帮的刑期减去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梓屹